政策咨询 疑难处理
栏目:深圳入户资讯 人气:0 发表时间:2023-07-23 来源:网络
(如何办理深圳户口随迁我老公是深圳户口,我的户口还没)
深圳夫妻随迁入户办理流程
申请条件
1、被投靠人户口迁入时间及夫妻结婚登记时间均满周三年,被投靠人属“双高”(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国内博士、国外硕士以上高学历)人才的不受分居时间限制;
2、申请人不属于在职干部、职工;
3、符合本市夫妻投靠入户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4、申请人有法定抚养责任的未成子女须一并申请;
5、以下成年子女可随同申请人一并申请的:
①满18周岁不满20周岁高中以下教育阶段在校就读成年子女;
②一级或二级病残且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的无配偶成年子女;
③本省生源(户口仍随本省户口的父或母)的高校在读未婚未育成年子女(不受年龄及在读院校所在地限制);
(6)申请人已办理深圳市居住证;
(7)申请人、随迁人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记录。
申请材料
基础性材料
①申请人、随迁子女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16岁以下自愿提供身份证材料);
②被投靠人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③结婚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如申请人夫妻一方或双方属再婚的,还需提供历次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民事调解)书;因丧偶再婚的,还需提供前配偶死亡证明文书,如户口簿不能反映与前配偶夫妻关系,需补充提供与前配偶的结婚证或原籍公安、民政部门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
④随迁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⑤拟入户地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随户业务用途的《计划生育证明》;
⑥申请人的深圳市居住证或居住证(业务)受理回执(复印件1份,验原件),“双高”人员配偶免提供;
特殊性材料
①被投靠人迁入本市不满两周年的,需提供加盖存档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的迁入本市《招调通知书》(《入户介绍信》或《入户申请表》)、《计划生育证明》,迁入时未生育的免提供),复印件各1份;
②随迁满18周岁不满20周岁高中以下教育阶段在校就读成年子女的,需提供加盖学校或学籍管理部门公章的《学籍登记表》复印件1份,注明校办电话和联系人姓名,如果学校名称中有“职业”、“技术”等字样,须明确注明“该生属于普通高中教育阶段在读”字样;
③随迁户口与申请人同户的本省生源未婚未育高校在读成年子女的,需提供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盖章的广东省招生办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复印件1份、学校出具的《在校证明》及《未婚未育证明》;
④随迁病残成年子女的,需提供:县级以上残联签发的一、二级《残疾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或本市残联签发的残疾等级鉴定证明;原籍婚姻登记机关为达到法定婚龄的随迁子女出具的无配偶证明;原籍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无子女(含收养子女)证明;
⑤随迁收养子女的,需提供《收养登记证》、《收养登记申请书》(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和《收养子女计划生育证明表》(盖留存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份)。收养子女属生父母因特殊困难无力抚养或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子女的,还需提供收养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收养子女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童)或私自抱养弃婴(童)的,还需提供弃婴(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盖福利机构公章复印件1份),内容包括弃婴来源(《捡拾弃婴
(童)情况证明》和《捡拾弃婴(童)报案证明》)、弃婴公告、入院审批手续等。
⑥随迁子女属国外出生的,还需提供有翻译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书中文翻译件;
⑦随迁子女属生父母未登记为合法夫妻关系的非婚生子女的,该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一方申请人(被投靠人)需填写《非婚生育子女情况声明》;
⑧随迁子女抚养权发生变更的,需提供抚养权变更公证书或法院抚养权变更判决(调解)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⑨被投靠人属“双高”人才的,需提供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签发或本市人力资源部门认定的副高以上职称证书,或本市人力资源部门签发的高学历证明。
材料要求
1、身份证。身份证正反面竖向复印在一张A4纸上,提供一份的复印件。
2、结婚证。原件一本。提供一份复印件(A4纸),复印双方身份信息页,须复印婚姻登记员签章页、盖有登记机关专用钢印章的当事人信息页和证号钢印页。
3、离婚证。原件一本,提供一份复印件(A4纸),复印双方身份信息页,须复印婚姻登记员签章页、盖有登记机关专用钢印章的当事人信息页和证号钢印页。
4、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原件,按实际份数提供复印件(A4纸)。
5、户口薄。如父母子女不在同一户口本的,同时提供父、母、子女的户口薄;一户户口薄有两本以上的应同时提供;家庭户复印户口本扉页,全部户口登记页。集体户口薄应复印户口薄扉页及提供夫妻、子女户口登记页。提供一份复印件(A4纸)
办理地点
(1)户籍地属福田、罗湖、南山、盐田的,向分局人口科户政窗口申请;
(2)户籍地属宝安、龙岗、龙华的,向户籍地派出所申请;
(3)户籍属光明、坪山、大鹏的,向分局治安大队户政窗口(中心)申请。
办理流程
提交随迁申请
申请人或被投靠人携带入户所需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区公安分局或派出所户政受理窗口提出随迁申请并现场摄像,符合申请条件、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开具受理回执,自受理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上报市公安局人口管理部门审批;
备注:市公安局人口管理部门根据每年市政府下达的人口机械增长指标按申请类别、受理时间先后顺序审批,在三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领准迁入证明
1.办理时限
申请人符合条件提供材料齐全的,自受理之日起35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调查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2.领取准予迁入证明
经公安机关审批,同意户籍迁入的人员,持受理回执和身份证到公安机关领取准予迁入证明,凭准予迁入证明到户口所在地将原籍户口迁出。
3.准予迁入证明的有效期。
准予迁入证明自出具之日起40天内有效。
入户登记
申请人(未成年申请人的监护人)持以下材料到拟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入户:
1.《户口迁移证》;
2.《准予迁入证明》;
3.申请人身份证(未满16周岁自愿提供);
4.被投靠人户口原件;
5.申领身份证相片回执(未满16周岁自愿提供)及近期标准身份证照片1张(未满3周岁自愿提供)。
6.挂靠亲友家庭户的,需户主到场确认。
提醒
申请人虚假申报或骗取、伪造证件、证明材料的,不予审核(批),纳入城市征信系统,两年后方可重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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