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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居转户落户 人气:0 发表时间:2023-06-15 来源:网络
(上海市居转户申请条件及材料!)
一、居转户申请条件
1、持《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
2、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
3、持证期间依法在上海市缴纳所得税。
4、在上海市被聘任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及工种对应。
备注(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可以无职称):
(1)最近连续3年在上海市缴纳城镇社会保险基数高于上海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或者最近连续3年计税薪酬收入高于上年同行业中级技术、技能或管理岗位年均薪酬收入水平的,技术管理和关键岗位人员可不受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2)按个人在上海市直接投资(或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三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缴纳总额及每年最低缴纳额达到上海市规定标准的,或者连续3年聘用上海市员工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相关投资和创业人才可不受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5、无违反国家及上海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治安管理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为记录。
注:用职称、2倍申请,7年时间的社保基数、个税都需高于一定标准.
PS:数据统计显示,2018年全年上海市新办居住证转户籍人。
一般被拒原因包括外地职称、违法生育、虚假简历、社保基数不足、税单为零、离婚再婚、单位诚信、个人诚信等问题造成无法通过初审。
需注意,2016年国家放开二胎政策后,部分省市陆续在引才落户等方面进行了相应调整。国家生育政策调整不等同于取消计划生育政策。
二、居转户申请材料清单
居转户“一网通办”要求:除特殊说明外,所有申报材料均须先上传原件,网上受理通过后,由单位经办人员持身份证原件至现场提交书面材料,核对原件。
注:持证人员和单位应当书面承诺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严禁弄虚作假或者伪造。一旦发现弄虚作假或者伪造,取消其再申请的资格,并记入社会征信体系。对骗取本市常住户口的,及时注销其本市常住户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申请人材料
1、《居住证持有人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表格系统生成,用人单位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申请报告需加盖单位公章】
2、身份证正反面、户口簿地址页及本人信息页(或户籍证明)
3、户籍所在地和本市居住地乡镇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计划生育证明。【2016年1月1日之前出生的二孩及以上的需提供再生育准生证、再生育审批表。】
4、劳动(聘用)合同(派遣用工另需提供派遣单位资质证明材料、单位《派遣协议》、《岗位协议书》)【无需上传,现场提交】
5、婚姻状况证明材料,包括:
(1)未婚:无需提供材料。
(2)已婚:结婚证盖章页及信息页。
(3)离异:离婚证盖章页及信息页、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判决书)。
(4)再婚:结婚证盖章页及信息页离婚证盖章页及信息页、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判决书)。
(5)丧偶:丧偶相关证明【如户口注销信息页】。
6、本市落户证明材料,包括:
(1)自有产权房:申请人或配偶在沪不动产权证地址信息页(或租用居住公房凭证地址信息页)。
(2)直系亲属产权房:直系亲属在沪不动产权证地址信息页(或租用居住公房凭证地址信息页)、直系亲属的同意落户证明【需注明与申请落户人的关系】。
(3)单位集体户:单位集体户口簿地址信息页(或户籍证明)。
(4)如均无上述落户情况的,可按公安相关规定先申请挂靠社区公共户。
7、提供本市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2019年1月之前的纳税证明免于提供】
8、其他材料
(1)具有人事档案管理资质权的单位需提供人事档案核实情况表及相关复印材料等。
(2)企业非法人单位(分公司)的,提供用人单位上年度在沪缴纳增值税税单和其他在职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无需上传,现场提交】
(3)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除以上证明材料外需进一步补充说明的材料】。
(二)家属材料
配偶随迁的,提供:
配偶身份证正反面、户口簿地址页及本人信息页(或户籍证明)。
户籍所在地和本市居住地乡镇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计划生育证明。
劳动(聘用)合同(派遣用工另需提供派遣单位资质证明材料、单位《派遣协议》、《岗位协议书》)【无需上传,现场提交】
配偶工作单位有人事档案管理资质的提供人事档案核实情况表及相关复印材料。
配偶承诺与授权【与主申请人共同签署】
提供本市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2019年1月之前的纳税证明免于提供】
配偶不随迁的,提供:配偶身份证正反面或户口簿地址页及本人信息页(或户籍证明)
2.子女随迁的,提供:
(1)子女《出生医学证明》。
(2)子女户口簿地址页及本人信息页(或户籍证明)
(3)满16周岁及以上在全日制普通高中就读的提供学籍证明、在读证明。子女不随迁的,提供:子女身份证正反面或户口簿地址页及本人信息页(或户籍证明)
3.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除以上证明材料外需进一步补充说明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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