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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人才引进落户 人气:0 发表时间:2023-03-01 来源:网络
(大连市引进人才随迁配偶就业服务实施细则(5.3))
大连市引进人才随迁配偶就业服务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引进人才随迁配偶就业服务机制,根据《大连市人才服务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连创业或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不少于5年劳动(聘用)合同,在连缴纳社会保险并取得合法居留手续的全职引进人才,其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中国籍随迁配偶未在连就业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引进人才分为三类:
第一类:高层次人才。包括国内外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和地方级领军人才三个层次。
第二类: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包括非常紧缺人才、比较紧缺人才和一般紧缺人才三个层次。
第三类:其他人才。指除上述两类人才之外的各类人才。第四条
实施引进人才随迁配偶就业服务,坚持“谁受益、谁负责,双向选择为主、统筹调配为辅”的原则,一般采取“身份对等、专业对口”的办法,有重点、分层次、多渠道协助解决。
人才引进单位隶属关系或纳税登记所在地属区市县(开放先导区)的,主要由人才引进单位及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协助解决。属其他情形的,由人才引进单位及组织、编制、人社、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按事权协助解决。
第五条
国内外顶尖人才和国家级领军人才的随迁配偶就业问题按以下方式解决:
(一)对于有意愿到我市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工作的,可打破身份障碍,根据其任职能力等情况,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统筹安排,有关单位不得无故拒绝接收。
(二)对于属公务员(含参公管理单位工作人员,下同)且在编在岗的,根据其原工作单位、岗位及专业等情况,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统筹安排到我市党政机关或参公管理单位,有关单位不得无故拒绝接收。
(三)公务员转任或事业单位在编人员选聘,可不受年龄、学历、工作年限和专业技术资格条件限制。选聘到事业单位首次岗位聘任存在矛盾的,可给予必要政策倾斜。涉及编制和职数等事项,由组织、编制和人社部门按事权协调解决。为接收人才随迁配偶下达的专项编制及专用职数,待接收单位出现空编或职数空缺时即予收回。
(四)在连未就业期间,可参照我市社会平均工资标准,由人才引进单位给予生活补贴,并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补贴期最长不超过3年。
第六条
地方级领军人才和产业发展非常紧缺人才的随迁配偶就业问题按以下方式解决:
(一)对于属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且专业对口的,鼓励人才引进单位自主落实安排就业或采取发放生活补贴等方式提供就业服务。
(二)对于属公务员、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人员且在编在岗的,主要通过双向选择落实工作单位。双向选择确有困难的,由人才引进单位牵头协调落实,组织、人社部门按审批权限办理转任或选聘手续。在编制和职数限额内,转任或选聘可适当放宽年龄、学历、工作年限和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三)对于其他人员,应聘市、区市县(开放先导区)有关部门设立的公益性岗位,符合条件的可直接安排聘用;创造有利条件,支持参加我市公务员考录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鼓励我市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协助推荐就业。
第七条
产业发展比较紧缺人才和一般紧缺人才的随迁配偶就业问题按以下方式解决:
(一)对于属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且专业对口的,由人才引进单位自主安排。
(二)对于属公务员、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人员且在编在岗的,通过双向选择落实工作单位。组织、人社部门按审批权限办理转任或选聘手续。
(三)对于其他人员,可安排一定数量或比例公益性岗位,进行定向招聘;支持参加我市公务员考录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鼓励我市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协助推荐就业。
第八条
其他人才随迁配偶以及按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所列方式仍未实现就业的,可采取以下方式协助解决:
(一)纳入我市公共就业服务范围,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援助等服务。
(二)鼓励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自主创业的,可按规定享受我市自主创业扶持政策。
(三)鼓励参加我市职业技能培训,可按规定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和鉴定补贴政策。
(四)鼓励我市各类用人单位协助解决。接收引进人才随迁配偶就业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我市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五)支持各级公共人才服务和就业服务机构采取组织专场招聘会等方式,搭建就业求职平台。
第九条
国内外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和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的随迁配偶在连落户,可不受年龄、学历、专业技术资格、职业资格等条件限制。
第十条
申请就业服务工作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引进人才随迁配偶,向设在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的人才服务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二)经窗口受理审核符合要求的,由市人社局根据申请人情况,按本细则所列解决方式提出一次性就业服务方案,提交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三)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由市人社局下达就业服务意见,分拨至相应部门、单位或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按事权落实。
(四)负责提供就业服务的部门、单位或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落实就业服务意见,并及时向市人社局反馈办理情况。
(五)人才服务窗口向申请人反馈提供就业服务意见及具体办理情况。
(六)市人社局负责定期汇总全市引进人才随迁配偶就业服务情况并建立动态信息库。
第十一条
申请就业服务需提交以下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一式2份):
(一)《大连市引进人才随迁配偶就业服务申请表》(可在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下载)。
(二)引进人才相关材料。主要包括:
1.本人基本情况凭证。包括身份证、结婚证、人才层次认定凭证及引进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2.在连长期居住凭证。中国籍的,提供在连户口簿或《大连市人才工作居住证》(或《大连市居住证》);外国籍的,提供《在连外国人居留许可证》(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外国专家证》(或《外国人就业证》)。
3.在连长期就业凭证。党政机关或参公管理单位引进的,提供公务员管理部门录用、转任或选聘等审批手续;企业、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引进的,提供劳动(聘用)合同和在连缴纳社会保险凭证。
(三)随迁配偶相关材料。主要包括:
1.本人基本情况凭证。包括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学历学位证、专业技术资格证(职业资格证)以及所获荣誉或奖励等凭证。
2.市外就业情况凭证。属在编公务员的,提供现任职务《干部任免审批表》、《公务员登记表》(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属机关工勤在编人员的,提供机关工勤进人手续、年度考核表及工资表;属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提供事业单位进人手续、聘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凭证;属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劳动合同制用工人员的,提供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凭证。
(四)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可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人社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和具体组织实施,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配偶随迁落户落档案流程:落户口很简单,拿人事部批件到人口管理局开两张准迁证,一张准迁证拿到家乡那边开户口迁移证,拿着户口迁移证和另一张准迁证就可以在北京落户,很简单。
落档案有一点复杂,但看了我写的应该就简单了,我是走了很多弯路的。如果单位管调档,自己就不用跑了。如果单位不管调档案的步骤:
1、拿着人社部批件去全国人才咨询,批件上有工作调动等字样的,回迁户口的单位开具委托函,一般单位应该是可以开的,在全国人才有委托函的样本,去的时候拍一下,批件上的单位如果和人事章的单位不一致要说清关系。一式两份,要存档的。
2、带着批件,委托函,身份证,全国人才会给你开商调函。
3、拿着商调函到原籍迁档案,没有婚育证明可能要开婚育证明,记得带全证件,办户口的时候最好把婚育证明办下来,会省事些。档案存人才的交了存档费,一般会给你转正定级,介绍信,工资表都弄好,到时候记得对着商调函核对一下,要求的文件都不缺了在封挡拿走,把商调函上要求的一定要都办齐,因为有任何缺失都会拒收档案。路远的最好让封档的人给你缠一圈透明胶,因为封条坏了或磨破了,人家也是拒收。但不要自己缠。档案存单位的就需要自己找人把这些都弄好了。
4、拿着档案,全国人才只管调档不管存档,所以去全国人才之前要找好存档的地方,如果你在北京的单位能给你存档,那自然是极好的,我的单位不给我存,我找的是北京四达人才,存档费一年100,先开商调函,带着商调函,人社部批件,委托函一式两份,身份证,到全国人才,先办档案迁入,再办档案迁出,然后拿着档案放到四达人才就行了。
5、区人才一般是你在那交保险就存档,不交保险不给存档。
我办档案得到网上朋友的信息的极大帮助,希望我的办档案的过程会给后来人一些帮助。老公单位开委托函就找了一个人事盖章,之后与老公单位没有任何联系,所以不给盖章的要想想办法,把人事的关系弄好。我是2月底去的全国人才,需要开委托函。要入档案。
留学归国人员配偶随迁承诺书
本人张三,为留学归国人员李四配偶,目前属
1、无业(待业);
2、自主创业,现申请将户口随配偶迁入深圳。
本人已清楚了解办理随迁可能导致的如:不能保留原干部(或工人)身份,退休时工龄的确定及社会保险金等各方面的问题,并承诺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自行负责。
申请人签名:留学归国人员签名:李四年月日
集團常住户口人员子女/配偶随迁办理说明
一﹑受理条件:
1.夫妻一方是深圳市常住户口,另一方是内地常住户口;
2.夫妻合法登记,结婚时间满三年;
3.夫妻一方为深圳市常住人口时间满三年;
4.子女随迁,深户一方调令上必须显示子女数为“1”;
5.子女随迁无以上2,3要求。
二﹑所需提供材料:
1.夫妻双方的《身份证》和《结婚证》原件;
2.非深户一方《户口本》原件;
3.小孩《出生医学证明》原件;(配偶随迁可不提供)
4.省/市外一方为“非农业”户口,需提供《失业证》或《无业证》,若无《失业证》或《无业证》,必需由当地街道办或区劳动就业管理局开具,“农业”户口,不需要提供;(子女随迁可不提供)
5.龙华街道办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原件(联系电话:左边0755-右边/,流程及材料见《附件一》);
6.填写《集团常住人员子女/夫妻入户申请表》。
7.深圳市公安局指定的《入户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必须由被投靠人亲笔按表格要求填写并签名,表格清楚整洁,不能有涂改见《样本一》;
注意事项:
1.深户一方必须是第二代身份证.;
2.结婚证上登记内容与户口本、身份证登记内容不一致及损坏的,要求当事人先行补发结婚证或更正人口信息;
3.非深户一方户口本首页必须要有承办人签章或签字,住址与身份证内容必须一致,不
一致需换第二代身份证或第二代临时身份证,配偶随迁时,户口本内页上记载有“服务处所”或“职业身份”,请回当地派出所变更为“无”。户口本为脱页(纸张没有联在一起),每一页都必须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为集体户,无集体户户口卡及户主页,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具证明见(样本二),如有集体户户口卡,户口卡上必须要盖户口专用章;
4.出生医学证登记内容与户口本内容不一致的,为补发及损坏,需复印医学档案并每页加盖医院章及写上“与原件相符”,在1996年之前出生的,非全国统一版本的必须同时提供由当地县以上卫生部门出具的“未按国家规定启用新版证件、请认可此证”的证明;
5.《失业证》上必须有钢印及县以上劳动就业局盖公章,《失业证》和《失业证明》有效期壹年,开具失业证明见《样本三》。
6.以上所有材料公章必须清楚,开具相关证明,不能有涂改﹑字迹清楚足供辨认,手写必须黑色水性笔或黑色钢笔填写,填写所有内容必须与身份证及户口本一致。
附件一
子女/配偶随迁办理计划生育证明材料说明
需提供以下材料:
1.全家户口本或户籍证明,婚姻状况未婚要改已婚;
2.双方结婚证;
3.准生证;(注:小孩信息栏要到发证机构填写;小孩户口已为集团集
体户,如无准生证,可不提供)
4.小孩出生证;(小孩户口为集团集体户,没有出生证,可不提供)5.独生子女证;
6.现居住的居委会计生办开具《现居住地情况说明》及信息卡;
7.男方户口在外省的,在男方户籍所在地居委会计生办出具“婚
育情况”证明(小区及街道两级计生办公章方为有效);见(样本三)男方户口在集团可不供
8.女方户口在外省的,在女方户籍所在地居委会计生办出具《流动
人口婚育证》和出具“婚育情况”证明见(样本四)(办理后到现住居委会计生办验证、盖章);女方户口在集团可不供
9.长效避孕节育措施证明,(一孩上环,二孩结扎,必须提供本市
计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查的证明)。
备注:以上材料需A4纸竖着清楚复印两份。
流程:
前往龙华计划生育办
样本二
证明
兹有我辖区居民XXX,女,身份证号为:XXXX,婚姻状况:已婚,籍贯:XXXXX,户口所地址为:XXXXXXXXXXXXXXX,属我所非农业集体户口,根据上级公安管理规定,我所未发集体户户口卡及户主页,以户籍证明或常住人口信息表代替户口卡。
特此证明!
XX派出所
年月日
注意:1此表不能用圆珠笔填写,不能用繁体字打印;
2内容不能有涂改,证明与户口本、身份证内容必须一致;
证明
兹有我辖区居民xxx,女/男,身份证号为:xxxxxxxxxxx,户口所在地址:xxxxxxxxxxx,属无业人员。
特此证明!
XXXXX居委会(盖章)
XXXXXX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或就业劳动局(盖章)
xx年x月x日
xxx年xx月x日
注意:1此表不能用圆珠笔填写,不能用繁体字打印;
2内容不能有涂改,证明与户口本、身份证内容必须一致;
证明
兹有我辖区居民xxx,男,身份证号为:xxxxxxxxxxxxxxx,其配偶xxx,女,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与配偶在xx市xx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于xxx年xx月xx日政策内生育一女孩名为xxx,属计划内生育,未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特此证明!
XXX居委会计生办
XXX街道办计划生育办公室
xxx年xx月x日xxx年xx月x日
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子女就业规定
关键词:军转干部张为臻随军家属军转政策就业
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子女符合就业条件的,安置地政府应当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帮助其实现就业;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的,应当在政策上给予扶持,并按照国家和安置地促进就业的有关规定减免税费。
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的工作,安置地党委、政府应当参照本人职务等级和从事的职业合理安排,与军队转业干部同时接收安置,发出报到通知。
调入调出单位相应增减工资总额。对安排到实行合同制、聘任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应当给予2年适应期。适应期内,非本人原因不得擅自违约解聘、辞退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军队转业干部配偶和未工作的子女可以随调随迁,各地公安部门凭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的通知及时办理迁移、落户手续。随迁子女需要转学、入学的,由安置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安排;报考各类院校时,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军队转业干部身边无子女的,可以随调一名已经工作的子女及其配偶。
各地在办理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随调随迁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落户和转学、入学习事宜时,不得收取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费用。
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随迁配偶、子女,已经参加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的,其社会保险关系和社会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一并转移或者继续支付。未参加社会保险的,按照国家和安置地有关规定,参加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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