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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人才引进落户 人气:0 发表时间:2023-03-03 来源:网络
(十堰人才引进政策及租房购房补贴新规定)
人才引进指因工作需要,当地的单位录用一个外省、市的在职的,且就业至少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学历高于当地人才引进的最低要求的人才来当地就业!以下是人才引进政策及租房购房补贴新规定,仅供参考!
为加强我市人才队伍建设,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促进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根据《“武当人才支持计划”实施细则》《十堰市“民营企业引才计划”实施办法(暂行)》相关要求,经研究决定,面向社会公开引进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引进人才数量
计划引进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503名。其中,省属驻市高校128名,市直事业单位94名,企业281名。
二、引进对象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左边法律右边法规,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2.符合《“武当人才支持计划”实施细则》(附件1)《十堰市“民营企业引才计划”实施办法(暂行)》(附件2)及《2020年十堰市引进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岗位目录》(附件3)所规定的资格条件和岗位要求。
3.市直事业单位引进的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年龄原则上不超过35周岁(年龄计算到2020年12月31日,下同),具有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可放宽到45周岁以下(岗位目录另有要求的,以岗位目录为准);驻市高校、企业引进的人才,年龄以岗位目录要求为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1.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立案审查、侦查的人员。
2.受党纪政纪处分尚在影响期内的人员。
3.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4.被辞退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
5.在报名截止前不能取得毕业证和学位证,及相关资格、证书的人员。
6.左边法律右边法规或相关规定不符合引进要求的其他情形人员。
7.已在我市辖区内机关事业单位、省驻市高校工作的在职在编人员,不得应聘事业单位、省驻市高校岗位;已与我市辖区内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建立劳动关系、自发布公告起前两年内在十堰辖区内缴纳过社会保险的相关人员,不得应聘市区企业岗位。
三、引进扶持政策
引进的人才除可享受岗位目录所规定的薪酬待遇外,同时按《“武当人才支持计划”实施细则》《十堰市“民营企业引才计划”实施办法(暂行)》相关要求,享受各类扶持政策。
1.引进的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可按照层次类别给予每年5万元至20万元的生活津贴(连续发放3年),可享受5万元至50万元的购房补贴。
2.驻市企业引进的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科生、专业技术人才、高级技能人才和其他急需紧缺人才,按照每人每年1.2万元的标准予以生活补贴,连续补贴2年。引进的“双一流”高校本科毕业生和硕士研究生可享受每年5万元的生活津贴,博士研究生可享受每年8万元的生活津贴,连续补贴3年。
3.驻市企业引进的人才工作满2年后,对符合条件的研究生和“双一流”高校本科生,可通过考核的方式招聘为我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可在全市事业单位招聘中拿出一定比例的岗位,通过考试考核的方式进行招聘。
4.创办领办企业,属我市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经考核认定可给予100万元至300万元的创业综合资助。与市内企事业单位共建工程研究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的,可按照省级500万元、国家级1000万元的标准给予建设经费补助。对新成立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可给予10万至30万元补贴。
5.引进的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符合条件的,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级政策支持项目,并给予一定补贴。同时,可享受子女入学、户籍迁入、医疗保健、职称评聘、家属随调等配套服务,并可叠加享受工作单位的配套政策。
6.对引进的有突出贡献和重大影响力的高层次人才(团队),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予以支持。
四、引进程序
按照《十堰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流程》(十人才〔2019〕9号)《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高层次人才有关事项的通知》(十人社发〔2018〕16号)有关要求组织实施。
1.个人报名。报名采取网络报名与现场报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报名人员可通过《岗位目录》用人单位联系电话及邮箱与用人单位联系。报名时应填写《2020年十堰市引进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报名表》(附件4),并提供本人毕业证、学位证、有效居民身份证,以及报名职位所需其他相关材料的复印件及电子扫描版。
2.时间安排。省驻市高校、市直医院及国药东风总医院报名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其他市直事业单位及驻市企业报名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8月20日止。
3.资格审查。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按照公告发布的资格条件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对提供虚假材料,伪造、更改有关证件、信息的,一经查实取消报名资格。
4.考试与考核。驻市高校、市直医院及国药东风总医院人才引进由各单位自主开展。驻市企业人才引进工作在辖区组织人社及行业主管部门指导下进行。其他市直事业单位人才引进,根据岗位工作实际,采取适当方式对审核通过人员就相关理论知识、专业技能等进行测评,根据测评情况确定拟引进人选。
5.考察与体检。事业单位引进人才,根据测评情况研究确定考察与体检对象。考察内容、标准、程序、方法及体检项目和标准,参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若干意见》(鄂人社发〔2016〕23号)有关规定执行。企业引进人才的考察体检工作由所在辖区组织人事、行业主管部门商用人单位确定。
6.公示、审批。根据考核和体检结果,研究确定拟引进对象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签订人才引进协议,办理聘用手续。
7.待遇落实。人才引进满1年后,经申报、审核、公示等程序,将生活津贴、住房保障等津补贴按规定拨至个人账户。
8.服务期限。引进的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应与招聘单位签订聘用(劳动)合同,实行最低服务期。其中,服务企业最低年限不少于2年,服务其他岗位最低年限不少于3年。
五、纪律要求
各用人单位党委(党组)对人才引进工作负主体责任,要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如有弄虚作假或徇私舞弊等行为,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其他事项
本公告由十堰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十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解释,对在人才引进中有关事宜商相关部门研究处理。
引进人才所享受的各类扶持政策按照《“武当人才支持计划”实施细则》《十堰市“民营企业引才计划”实施办法(暂行)》相关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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