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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人才引进落户 人气:0 发表时间:2023-04-04 来源:网络
(上海人才引进落户新政策!实施细则调整变化!)
编辑:好润积分落户
(上海人才中心人脉通道居住证积分120分处理积分疑难居转户优先级上海落户)
上海人才引进落户新政策!实施细则调整变化!
一、新版上海人才引进实施细则有哪些变化?
虽然新版上海人才引进落户政策跟之前都试行办法没有太大的变动,但是多多少少还是有一些细微的优化,一起来看看!
一、高新企业的人才引进资格并没有并取消,只是《办法》中没提,改为写在了《实施细则》里。
旧版《试行办法》
(六)本市金融、贸易、航运等现代服务业重点机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在沪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地区总部投资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中心紧缺急需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创新团队核心成员。
新版《实施细则》
六)办法第五条第(二)款所称“重点机构”,包括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承担单位,在沪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贸易型总部及地区总部投资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中心,本市重点行业领域、重点区域(包括成果转化成效突出的本市国家级大学科技园)主管部门推荐的重点用人单位。
新旧政策仅仅是文字描述上略有不同,新政策几乎就是把原来写在《试行办法》中的原话放到了新版的《实施细则》里而已,并没有实质上的区别。
二、新版《实施细则》对于新版《办法》中写得非常模糊的“市场化创新创业人才”的具体解释,与目前执行的科创人才引进政策没有任何区别。
“市场化创新创业人才”的5个通道与科创人才引进政策的5个通道完全对应。
这次的新版《实施细则》中,基本上就是完全引用了科创人才引进政策的具体要求来解释什么是“市场化创新创业人才”。
大老板们最关心的3年100万个税的土豪左边落户通右边道的要求,也没有取消高管落户的待遇,跟之前没有任何变化,大老板们可以继续大胆的交个税。
三、重点机构引进硕士学历和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技师证)人才,是实打实的政策放宽了。
这两条可以说是本次新版人才引进中明确可以看到放宽了要求的条款。
重点机构(也就是有落户名额指标的单位)引进硕士学历的人才,只需要在该单位工作满1年即可,之前的试行办法中是要求在该单位工作满两年。
而对于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技师证)人才来说,新版政策是完全打开了一条新的通道,以往技师人才想要走人才引进落户,需要获得过省部级以上的奖励。
另外,以往重点机构引进人才的最低学历要求是本科,新版政策允许重点机构引进技师人才,而考取技师证的学历要求最低可以是高中或者中专。
四、其他的一些政策细节微调
1、新版政策取消了“用人单位引进的人才一般应能在本单位工作五年以上”的要求,当然这条要求实际上也并没有严格执行过;
2、新版政策明确了“引进人才一般应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要求,之前这个条件没有在政策文件中写明,只是属于潜规则,离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都需要特批;
3、新版政策中细化了“本市航运、文化艺术、体育、传统医学、农业技术及其他特殊行业紧缺急需的专门人才”的认定机构,实际执行上跟以前也没有太大区别;
4、新版政策中明确了各区可以自主决策审批引进特殊人才:“本市各区和重点区域自主审批的紧缺急需人才”指由本市各区、重点区域经决策程序审议、公示后自主审批引进的人员。这一条实际上也一直都有,只是换了一种写法,李佳琪和杨超越走的就是这个区县特殊人才引进通道;
5、公示期由15天减少到5天,这个也可以算实打实的政策放宽,可以让被公示的申请人少焦虑10天。
二、新版上海人才引进实施细则原文
第一条(目的)为进一步发挥人才在促进新时代上海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的核心作用,完善与上海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人才引进政策体系,根据有关左边法律右边、法规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新时代上海实施人才引领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指导原则)人才引进坚持以“城市发展导向”为指引,紧紧围绕上海服务国家战略、建设“五个中心”、打造“四大品牌”等目标,聚焦重点产业、重点区域和基础研究领域,实行条件管理,明晰分类;坚持政策公开、标准统一、程序规范、办理方便。
第三条(适用对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用人单位引进本市紧缺急需的国内优秀人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引进人才申办常住户口日常工作。市公安部门负责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市科技、教育、卫生健康、房屋管理、税务、商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申办条件)用人单位引进的人才在沪工作稳定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办本市常住户口:(一)高层次人才1.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2.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表彰的人员。3.列入省部级及以上人才培养计划的人选。4.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和本市重大科技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核心成员。(二)重点机构紧缺急需人才5.重点机构所需的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人员。6.重点机构紧缺急需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创新团队核心成员等核心业务骨干。7.重点机构紧缺急需的具有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认定证书(技师)的技能类高技能人才。重点机构是指本市重点产业、重点区域和基础研究领域经行业主管部门和重点区域推荐的用人单位,并实行名单管理和动态调整。(三)高技能人才8.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称号、国务院特殊津贴、世界技能大赛奖项等荣誉的高技能人才。9.取得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认定证书(高级技师)的技能类高技能人才。10.取得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认定证书(技师)且获得国家及省部级以上技能竞赛奖励的技能类高技能人才。
(四)市场化创新创业人才11.获得一定规模风险投资的创业人才及其团队核心成员。12.在本市取得经过市场检验的显著业绩的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及其团队核心成员。13.在本市管理运营的风险投资资金达到一定规模且取得经过市场检验的显著业绩的创业投资管理运营人才及其团队核心成员。14.市场价值达到一定水平的企业科技和技能人才。15.取得显著经营业绩的企业家人才。(五)专门人才和其他特殊人才16.本市航运、文化艺术、体育、传统医学、农业技术及其他特殊行业紧缺急需的专门人才。17.本市各区和重点区域自主审批的紧缺急需人才。18.其他紧缺急需、确有特殊才能的人才。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及时调整人才引进重点支持范围。
第六条(申办材料)在本市“一网通办”系统中能够通过调用电子证照、数据共享等方式核验申办材料信息的,可免于提交纸质申办材料。(一)《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户籍凭证、学历学位凭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凭证或职业资格凭证;(三)就业期间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个人所得税凭证;(四)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计划生育政策及无刑事犯罪记录等其他不宜引进落户情形的个人承诺;(五)本人或者同意接受落户的单位、亲属的房屋相关产权证书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六)与申请条件相应的材料。
第七条(申请)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需要引进人才的,用人单位对个人申办材料进行审核后,通过本市“一网通办”系统,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经授权的相关部门提交申请。
第八条(受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经授权的相关部门指定的经办机构通过本市“一网通办”系统收到申办材料后,对申办材料齐全的,应当现场受理。对申办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用人单位补齐相关材料。
第九条(审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经授权的相关部门按照规定条件,对申办材料进行审核,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并告知结果。其他紧缺急需、确有特殊才能的人才引进,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第十条(公示)审核通过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核通过人员信息在政务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引进的人才,不予公示。
第十一条(户口迁移)经公示通过的人才,按照公安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十二条(家属随迁)引进人才已婚的,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同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十三条(左边法律右边责任)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发生违规违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申请人和用人单位应当书面承诺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严禁弄虚作假。一旦发现虚假或伪造,视情节轻重,暂停直至取消其再申请的资格,并将相关信息纳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对骗取本市常住户口的,及时注销其本市常住户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实施细则)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施行期限)本办法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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