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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人才引进落户 人气:0 发表时间:2023-04-21 来源:网络
(兰州人才引进落户政策及购房租房补贴标准新规定解读)
时代下,人才已经上升到第一生产要素,目前各个城市,尤其是二线城市,为了进一步增强自己的城市地位、提升城市档次和全国的排名,对于人才竞争比较激烈。当下,中国人口出生率下降,人口红利不复存在,因此争夺越来越有限的劳动力人口就成为当务之急。那么2019年兰州人才引进政策有哪些?兰州人才落户政策如何规定的?兰州人才引进补贴标准有哪些?本文大风车网小编整理了一些关于兰州人才引进的相关知识,可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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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将全面放开对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的落户限制,没有购、租住房的,可选择在用人单位集体户口或单位所在地街道、派出所集体户落户。
(一)各级财政优先保证人才发展资金投入,设立引进人才创新创业扶持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引进人才工作的实际需要逐年增加。市财政每年安排的引进人才创新创业扶持资金不少于5000万。鼓励支持引进人才单位建立人才发展资金,建立健全多元化的人才发展投入机制。
(二)对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中,经认定需要给予20万元以上年薪的,用人单位给予的不足部分由市、县区财政补足,并给予一定的创新创业扶持资金,其他人员按层次给予相应的薪酬和相应的创新创业扶持资金。
(三)鼓励用人单位积极引进人才。设立引进人才工作奖,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组织评选一次,依据各单位引进人才的数量及高层次人才(团队)所产生的经济效益,每次评出5个引才先进单位,每个单位奖励5万元。
(四)降低高层次人才(团队)创办企业的注册资金门槛,对申请成立非公有制企业且技术相对成熟的,注册资本可分期缴付,登记后1个月内注入的首期出资额只需达到注册资本的10%,其余部分3年内分期注入。凡引进高层次人才申请成立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免收登记费。
(五)高层次人才(团队)拥有科技成果并创办科技型企业的,经有资质专业机构评估后,科技成果可作为无形资产参与投资,科技成果价值占注册资本比例最高可达到70%。
(六)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团队)通过有关部门评审,并在我市完成企业注册后,可优先申报政府部门的科技资金和产业发展扶持资金。
(七)对我市急需的国内外科技型创业高层次人才,如愿意在我市安家落户的,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安家补贴,由政府和引进单位按50%的比例分担;对引进的科研、经营管理、金融等方面的创新人才以及嫁接式企业引进领军型创业人才在与企业签署创业合同后,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一次性给予60万元的安家补贴,由政府和引进单位按50%的比例分担;引进的实用技术人才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安家补贴,由政府和引进单位按50%的比例分担。
(八)海外留学归国创新创业人才携团队来兰创新创业的,其团队核心成员与企业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且每年在兰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由落户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参照市场标准给予生活用住房的租房补贴,补助期限三年,一年一补。
(九)对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申请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服务机构,由创业落户所在县(区)、开发区提供不少于200平方米工作场所,3年内免收租金,或给予租金补助。自行解决工作场所的,由企业落户地财政部门参照市场标准提供资助,补助期限三年,一年一补。
(十)对高层次人才(团队)实施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和重大科技研发项目的,经有关部门评审通过后,在申报政府部门的科技资金和产业发展扶持资金时优先给予支持。
(十一)对高层次人才(团队)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自工商注册之日起5年内,其交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采取“先征后奖”形式,由同级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用于研发新产品或扩大再生产。
(十二)高层次人才(团队)与我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从事技术转让以及与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合作,开展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等业务,其交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全额奖励。
(十三)对高层次人才(团队)创办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出口,按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财政专项补贴。
(一)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带成果、项目或产品在我市创业的,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1.创办属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将优先认定,认定后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创办企业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目录的,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创办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创办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创办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依法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4.创办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5.创办居民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经评审认定的高层次引进人才,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对于引进的外籍人才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2.对引进的回国来我市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和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购买自用汽车,按相关规定免征车辆购置税。
3.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4.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转化职务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引进高层次人才个人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符合条件的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经相关部门确认,企事业用人单位用于本单位人才引进、开发、培养、奖励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可据实在税前列支。
(四)内资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按相关规定退还增值税。
(一)强化财政政策与金融政策的紧密结合,通过增加贴息、奖补和担保再担保、风险补偿等形式,引导银行机构增加对科技创新企业的信贷投放。
(二)制定科技创新创业重点支持项目目录及指引,组织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银企对接,引导银行机构加大对科技创新领域的信贷投放。积极争取国家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
(三)鼓励金融机构开展服务产品创新,支持商业银行探索适应科技创新需求的金融服务模式,鼓励企业、科研单位与商业银行开展买方信贷、金融租赁等新的合作业务,扩大银行授信额度。支持各银行的创新业务在兰州市先行先试;支持金融机构进行服务创新,针对科技创新创业企业特点,开展股权、专利权、商标权的质押融资。
(四)完善信用担保体系。加快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积极推进商业银行与信用担保机构的合作,鼓励各类信用担保机构为科技创新创业企业融资提供信用担保。
(五)引导保险公司开展科技创新创业企业财产保险、产品信用保险、业务中断保险等险种。
(六)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型企业上市融资。开展高新技术企业上市资源调研,有重点地在全市科技创新产业中选择一批高成长性企业,通过政策、项目和资金扶持,集中力量实施改制、辅导,加快企业上市步伐。
(七)鼓励科技创新企业综合运用各类融资工具。充分发挥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和中小企业集合票对科技创新的支持作用。
(八)积极参与“新三版”的试点。努力推动兰州高新区加入全国“新三版”试点,进一步为科技创新型中小企业拓宽融资渠道。
由市科技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委等部门依照公开、透明、科学、公正的原则,按照自愿申报、专家评审、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的流程,对符合条件的人选及项目进行扶持资助。扶持资助经费由市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500万元的项目专项扶持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大学和科研机构以及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建立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推进产学研紧密结合,探索实行科学研究和科技研发、创业机制,凝聚一批高层次人才和团队。
由市人社局牵头,解决好引进人才配偶就业安置问题。坚持双向选择为主、统筹调配为辅的原则,根据引进的急需紧缺人才配偶原就业情况及个人条件,多渠道、多方式、有重点、分层次解决。
(一)鼓励接收引进人才的所在单位积极协助解决其配偶的就业安置。对接收引进人才配偶就业的单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等有关优惠政策。
(二)引进人才所在单位无能力解决引进人才配偶的就业安置,由联席会议研究,根据实际情况按以下方式解决:
1.原属公务员身份(含参公单位),且愿意到我市继续从事公务员(含参公单位)工作的,由联席会议研究,根据本人专长、各单位人员职位空缺及人员配备情况,拟定计划由市委市政府批准,按有关程序办理转任调动手续。
2.原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愿意到我市事业单位工作的,由引进人才接收单位向市人社局提出就业安置工作申请,由联席会议商用人单位,根据本人条件和单位情况,按程序调配到有关单位工作;如单位满编,采取先进后出、自然减员等办法妥善解决;愿意参加我市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公开招考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三)鼓励引进人才配偶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自主创业者可按相关规定享受我市小额担保贷款扶持等优惠政策。
(四)鼓励引进人才配偶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按有关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和鉴定补贴。
(五)对积极推荐引进人才配偶就业、成效突出的县区政府所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其他民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在全市范围内通报表彰。
由市教育局负责全市引进人才子女入学解决办法的组织实施。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中小学校要积极采取措施,确保本细则的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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